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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普查工作
这次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 ,是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住建系统首次开展全面基础数据调查,能够补齐基础数据短板 ,丰富地理空间数据资源,构建住建“一张图 ”,为改善人居环境、实施城市更新 、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据悉,国家普查方案规定住建部门的普查内容为农村房屋建筑、城镇房屋建筑、城市道路 、城市桥梁、供水管网与设施等5项。湖南在制定普查方案时 ,增加了燃气管网与设施、排水管网与设施 、垃圾收运体系与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等6项,总共11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其他解读
江西手机报浮梁讯宁燕报道:为规范供水管理,了解用户用水现状 ,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9月7日,浮梁润泉供水公司水表普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为做好这次水表普查工作,浮梁润泉供水公司专门成立水表普查领导小组 。一大早 ,天刚微微亮,在总经理吴春莺的带领下,由组长喻艳萍 、全体班子成员及监察审计部、客户部、稽查大队 、管网部人员组成的普查小组 ,从湘湖片区开始,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紧张有序地展开普查。
此次水表普查 ,以抄表员为基础,深入供水市场,逐一细致地展开普查,摸清家底 ,规范市场。主要核对地址、用户名、水表口径 、用水性质、水表读数、水表钢印号等;对表埋 、表位不详水表进行统计,并做好计划及时整改;查清水表是否已到更换期和使用现状;督促抄表员,要求填写好水费抄收通知单 ,杜绝少抄,漏抄,估抄等不良现象;对用户反映比较好的建议进行记录 ,及时汇报。
浮梁润泉供水公司水表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 ,规范用水行为,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公司整体形象 ,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解读1
当前,我们国家许多城市面临水环境恶化、城市逢雨必涝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城市水系统的健康循环 ,而切入点就是规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利用。所谓健康水循环,就是上游地区的用水循环不影响下游水域的水体功能,水的社会循环不损害水的自然循环的客观规律。从这个意义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市用水的健康循环、恢复水环境的生命线工程 。它的任务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 、保护城市生活环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 、“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等原则。
首先,要“尊重自然 ” 。这一原则是统领性原则,是其他四项原则的根本 ,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国务院《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城市开发建设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的精神。《条例》多次提到“削减雨水径流”、“雨水径流控制 ”等要求,并相应的提出有关措施 ,包括增加绿地、砂石地面 、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 、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等 ,体现了低影响开发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综合利用” 。《条例》从规划、设施建设及政策鼓励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时,《条例》明确了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的方式,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 ,这对于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特别是合流制地区下游污水厂正常运行 、达标排放十分重要,也为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创造了政策条件。
第三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其系统布局直接关系到对水的自然循环的影响,因而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规定。在规划环节 ,要确保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在建设环节 ,要确保两个配套:一个是城市开发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另一个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各项子系统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 ” 。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是实现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条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从排水、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与保护三个方面,对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各方责任主体(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措施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多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专门的法律法规,行业对《条例》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 。有理由相信 ,《条例》出台势必对推动实现城镇水系统的健康循环具有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
解读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国家和地方要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 、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强调多专业规划协调,体现了排水综合管理理念。以下浅谈四个方面的理解 。
一、《条例》强调了规划的作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 、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为了更好的实现布局合理 、节约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目的,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是由规划的空间属性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决定的 。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影响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多少。如果没有系统的规划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就很难发挥设施的作用 ,“点”的问题解决了,还要整合在系统中,否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的问题。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设于地下,建设投资大 ,隐蔽性强,一旦建设不合理,改造起来难度极大 ,因此必须统一规划 、系统布局、分步实施,指导地方有序的开发建设和理性的管理,规划是一种控制手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和设施建设的重要文件。通过规划综合体现对污水水质、水量的控制要求 ,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对内涝防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对水污染的控制 ,达到治污、防涝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
我国幅员辽阔,城镇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地制宜的编制规划 ,合理进行系统布局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条例》明确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 、气候特征,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
二、《条例》强调了多专业协调衔接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要保证城市水安全,实现水环境优良、水景观优美 、水生态健康、水文化源远流长,需要多专业的配合。城市内涝防治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论排水。城市排水防涝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设施,也有地面设施,它和城市用地关系密切 ,与水系、河道 、管网、道路、绿化 、竖向等多专业有关 。涝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标高,也就是竖向设计。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规划要考虑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竖向设计和道路竖向设计要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雨水的综合利用;城市绿地规划要考虑接纳附近的雨水。因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和这些专业规划协调衔接,多专业协调联动,才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
三、《条例》强调了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
针对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频发的问题 ,《条例》从顶层设计出发,从编制规划入手,要求各地编制的规划中要有排涝措施,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从而系统地 、综合地解决内涝防治问题。目前城市内涝多是由于暴雨径流大幅超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造成的,为此,应当通过规划构建包括城市雨水径流控制、排水管网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三部分内容组成的内涝防治体系。
城市管网排水、暴雨内涝防治与城市防洪密切相关、相互影响 ,因此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实现对接 。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不但应当考虑设计暴雨重现期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见雨情,还要针对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关注由排水管网构成的小排水系统建设 ,还要重视构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设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
四 、《条例》提出了排水综合管理的理念
《条例》立法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蓄、滞、渗 、用、排相结合的雨水综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 ,体现了行业发展的特点和技术进步 。《条例》强调解决水的问题要从源头、过程 、末端实行全过程控制,要求在城镇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延缓冲击负荷 ,实现区域开发建设后的自然水文状态要尽量接近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做到生态排水,综合排水。
解读3
近年来,路面塌陷导致行人、车辆坠落的事情屡见报端 ,其中不少事故是因为地铁或者地下设施施工,忽视了对排水管网的保护,对排水管网穿凿、损毁导致的;加之工程竣工时对排水管网的恢复工作不到位 ,造成污水渗漏 、地面沉降等诸多事故。此外,由于人们心中普遍将下水管道和“脏、乱、臭 ”等形象联系起来,人为的损害也时有发生 ,向雨水箅里倾倒杂物 、废弃物,向下水道里倾倒废液废渣等,不仅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 ,也给整个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条例》从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等做了详细规定 。
从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条例》在现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基础上 ,做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明确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从事工业、建筑 、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占压设施和其它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避免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
从规范施工行为方面 ,《条例》规定,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划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 、钻探、打桩、顶进 、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 ,必须要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对于各类新、改 、扩建工程 ,凡是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执行这一规定,并在罚则中同时明确 ,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制定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以及各类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上述规定,针对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 、切中要害,惩罚措施严厉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
解读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并且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以下从四个方面谈一下:
一 、关于加快社会资本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
当前财政资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投入有限,社会资本的进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缓解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供需矛盾。同时 ,向社会资本开放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可以为广大社会闲散资金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 。一方面,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直接投资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也可以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方式参与设施的建设运营。
二 、关于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打破区域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于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不足 、监管不到位和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处理价格过快上涨、设施养护运营不到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 。《条例》明确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 ,以更好地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建议有关办法强化合同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质量、政府监管和责任等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要对目前困扰特许经营的服务费价格、运营企业准入条件和土地权属等事项作出科学 、合理规定 ,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许经营风险。
三、关于建立健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准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和安全,且专业技术性很强,运营企业的管理、技术 、资金、设备等水平直接决定了设施的安全和效率。《条例》在鼓励社会资本开放的同时 ,明确要配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规范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进入方式和进入条件 。在这里,建议结合当地实际和项目特点 ,对运营企业的法人资格、设备 、资金、制度建设、人员配置 、业绩和经验等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并规范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具体程序。防止一些有资本无业绩、有关系无技术、有所谓联合体投标无运营实体资质的企业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避免在市场进入时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保障行业良性 、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关于政府要加强社会资本进入后的责任和监管
社会资本的进入对政府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确政府的责任 。开放市场不等于做“甩手掌柜”,要避免“一卖了之 ”,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一是对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 ,及时、全额地支付给运营企业;二是对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进行适当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协调 、统领的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出现“玻璃门”等现象;二是加强过程监管、结果控制,对运营过程中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和企业的违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终止合同和临时接管等方式加强保障 。
解读5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近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对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公共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其设施规划、设计 、保护、管理等很多方面都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条例》对此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
关于规划方面 ,《条例》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 、报批、备案、公开的程序。
关于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方面,《条例》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同时规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保护,还有利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关于污水处理费方面 ,《条例》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保障了污水处理费缴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这将提高公众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督。
关于其他方面应予公开的事项 ,《条例》也做了规定,如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以罚款的同时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解读6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一座城市的排水管网可长达数万公里,面对这些日益复杂、埋藏在地下的排水系统 ,传统的依靠经验、图纸的管理手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更难以给出系统 、科学、准确、及时的规划与管理建议。国外发达国家成功运用计算机技术 、数字模型分析、地理信息技术等 ,有效地分析并解决排水设施规划、改造 、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变“被动应对响应 ”为“主动预警处置”,变“看不见的风险”为“可预测、可感知”的形象内容 。从发展趋势来看 ,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提升排水设施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 、精细化水平,是我国未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条例》首次将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的内容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既是前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 ”的具体体现,也为未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可谓高瞻远瞩。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都对城市排水防涝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城市排水(雨水)防涝规划编制大纲》 ,指导各地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条例》和上述文件要求,有利于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根据当地降雨规律、暴雨内涝的风险及特点和排水现状 ,制定排水防涝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开展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适合当地条件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将现代地理信息和数字化技术运用到日常运行管理 、风险控制和应急;结合气象部门的气象雷达监测与预报,以实现情景模拟、风险评估、预判预警 、指挥调度等综合管理与实时决策的功能 ,将被动的风险应对转变为可预知、可掌控的主动应对管理。
一座城市的排水防涝水平“三分靠设施、七分靠管理”,是综合能力的体现。如果说健全的雨水管网 、调蓄、下渗等内涝防治工程设施是“硬件”基础,那么以排水防涝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先进的现代化、数字化管理手段 ,就是促进我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质的飞跃的“软件 ”保障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 、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下列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收集和征集重要的城建档案;
(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修补、完善 、管理城建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 ,培训业务人员;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组织和参与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
(八)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报送 、移交、接收第七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或者移交:
(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 、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工程 、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机密级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 、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 、补绘成果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 ,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 。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 ,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不得使用铅笔 、圆珠笔等不具耐久性的书写工具;
(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完整 、字迹清楚、规格统一;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 ,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工程声像、电子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补测 、补绘,并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预验收 。
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预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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